海口公交广告代理权易主?佳誉传媒回应大象广告

发布日期:2013-07-09    【字号:  
海口公交集团旗下的传媒公司与“大象广告”公司互指违约
  2012年3月中旬,海口公交集团旗下的佳誉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佳誉传媒)与大象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大象广告)签订了一则《车体广告协议书》,约定将正在运营的公交车及一年内增加的所有公交车的车体广告位,租赁给大象广告发布车体广告。近日,大象广告向媒体发布消息称,佳誉传媒违约将部分车体广告位租赁权又给了另外一家广告公司。佳誉传媒对此回应称,是大象广告违约在先。双方表示,不排除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事的可能。
  大象广告称独家代理权遭他人分羹
  大象广告总经理鲁虹专程从内地飞赴海口,召集媒体发布此事。鲁虹指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大象广告对海口公交集团正在运营的公交车和一年内增加的公交车的车体广告,有独家代理权,单一个季度就需要支付广告费230多万元。
  鲁虹说,令他们公司感到意外的是,公交车上的广告画面经常遭到恶意损毁,工作人员在巡查中还发现,有时车体上还会出现大象广告客户之外的广告画面,对此,该公司加派工作人员,加强了巡查。
  6月28日晚上,大象广告的工作人员在60路公交车停车场巡查时发现,有人正在车体上贴广告画面,当即上前制止,双方发生言语上的冲突。辖区派出所介入后,大象广告一名工作人员被行政拘留10天。而闻讯赶来的佳誉传媒一位经理却告诉他们,有4辆60路公交车的车体广告代理权,已经交给了另外一家广告公司,双方已在今年4月份签了合同,大象广告无权在这些车体上张贴广告画。
  大象广告认为,在双方协议未终止的情况下,佳誉传媒擅自将部分车体广告位租赁给其他公司,属于“一权两卖”。
  佳誉传媒回应大象广告违约在先
  对此,海口公交集团佳誉传媒副总咸龙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佳誉传媒的确将100多辆新增公交车(其中包含4辆新增的60路公交车)的广告位租赁给了另外一家广告公司,这是因为,大象广告拖欠了佳誉传媒数月的租赁费,根据合同约定,佳誉传媒只能“终止部分合同”。咸龙说,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大象广告拖欠租赁费在一定期限内未予支付的,佳誉传媒有权终止全部合同,考虑到大象广告实际运营情况,才选择“部分终止”。据咸龙介绍,为催要拖欠的租赁费,佳誉传媒曾多次发函催要,并明确说明违约责任。
  大象广告有关负责人说,拖欠租赁费是因为标的车辆的数目不确定,以及对新增车辆广告代理权处理不公。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大象广告要求佳誉传媒履行义务,解决这些问题之前,不能支付相关款项。佳誉传媒则回应称,有争议的车辆可以先行搁置协商解决,但是没有争议的车辆广告位租赁费,对方也是一再拖欠,已构成违约。
  双方或将对簿公堂律师:各自需承担违约责任
  大象广告方面表示,不排除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可能。佳誉传媒方面也表示,让法院来裁决也未尝不可,该公司将积极应诉。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刘长征律师表示,此案中,双方互相指责对方违约在先,则需要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来履行,在合同未完全终止的情况下,双方均有违约行为,都需要为各自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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