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设施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在《规范》中所指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以及利用公共设施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楼顶广告、墙面广告、落地灯箱广告、高立柱广告、桥体广告、实物造型广告、路灯杆广告、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包括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同时,《规范》还指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和消防楼梯;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不应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等。
7米以下建筑严禁设置楼顶广告
对于楼顶户外广告设施,《规范》规定,7米以下建(构)筑物不得设置楼顶广告(商业区、步行街区域除外);建(构)筑物高度超过7米、不超过10米,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应超过3米;建(构)筑物高度超过10米、不超过25米,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应超过6米;建(构)筑物高度超过25米、不超过60米,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应超过8米;建(构)筑物高度超过60米、不超过90米,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应超过12米;建(构)筑物高度超过90米,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而对于墙面户外广告设施,《规范》指出,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得大于0.5米,底部净空高度应大于3米;户外广告设施不得遮挡采光窗口。另外,桥体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交通管理和行人安全。
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
对于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规范》指出,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车头、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外)及车身两侧车窗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
另外,利用候车亭、电话亭、地名牌、乘降站等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按有关部门的设置标准执行,不得影响其设施本体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