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省城一处公交站亭的广告牌画面上,赫然出现这样的画面:身着短袖短裤的一个未成年人,左手握着某酒类厂家的一个酒瓶,眉毛上扬,嘴巴大张。孩子的右手停留在嘴巴附近,仿佛是受不了酒的辛辣而不停摆动,旁边三个少年看着他的样子乐不可支。公交站的人流量相对较多,在这样的地方刊登如此大幅的酒类广告,合适吗?
12月24日,市民尚先生向记者反映,他在省城昆仑路一处公交站亭看到一个酒类广告,画面上画着一个未成年人手握酒瓶,并配有相关广告词,他觉得很不合适。尚先生说,国外的酒类广告中严禁出现未成年人的形象。
我国对酒类广告出现未成年人是怎么规定的呢?记者查阅《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后得知,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三)未成年人的形象”;办法第十三条同时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而《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中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既然法律有明文规定,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这类广告还是早点消失为好。(作者: 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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